《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在吐鲁番“翻阅”中国最古老刑法典

2022年12月02日 14:53:51    来源: 天山网

  一千多年前,闹市区出现驾车伤人案件,肇事人和受害人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和赔偿?

  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出土的《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向人们展示了这起唐代驾车伤人案件的审理过程。

  根据案卷内容显示,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公元762年六月的一天。高昌城内骄阳似火,天气闷热。居民史拂的8岁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8岁女儿想子,正在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前玩耍。突然,一驾牛车从闹市区急速驶过,任凭驾车人如何拽扯召唤,牛拉着车依旧发疯一样冲进人群,直到将两个正在玩耍的孩子撞倒,车轮从孩子们身上碾过。

  驾车肇事人名叫康失芬,30岁,是粟特人靳嗔奴的雇工。当天,他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从城外返回时,牛突然狂奔,一场不可避免的悲剧就此发生。

  高昌县负责审判此案的是一个名叫“舒”的官员,他接到案子后,先后对肇事者康失芬审问了3次。

  《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于1973年出土于阿斯塔那第509号墓,目前馆藏于新疆博物馆,案卷首卷和中间已残缺,结尾还比较完整,全文共有3页58行,纸缝处各押一个“舒”字。

  至于这起案件结果如何?肇事人康失芬会得到怎样的处罚?《唐宝应元年(762)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中没有记载。

  按照唐代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中的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在闹市区无故跑马车的,会被处以鞭笞五十下,而在人群中跑马车导致他人死亡的,为故意杀人罪,仅比斗杀人罪轻一等,斗杀伤也是故意杀人,在唐代的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共分为12篇目,五百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为唐律的首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它规定了法定刑的种类和适用原则,体现了唐律的基本精神。

唐写本《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

  在新疆博物馆二期新馆《新疆历史文物展》“隋唐时期”展厅,展出的唐写本《唐律疏议·名例律》残卷,反映了唐朝中央政权对西域的有效治理和管辖。

  新疆博物馆研究馆员阿迪力·阿布力孜介绍,该残卷出土于吐鲁番阿斯塔那古墓群,由4个断片组成,首尾残缺,共41行,为《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律》中“称众谋”和“称加减”条“疏议”中的一部分。在原文中第九、十行和第二十九至三十一行中部钤有朱印,印文为“西州都督府之印”。此残卷还涉及《擅兴》《贼盗》《诈伪》《户婚》《斗讼》诸篇中的有关条文,为研究唐律在西州地区的实施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以“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唐律疏议》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之一。

  《唐律疏议》体现着中华法文化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共同治国的精神。

  《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宗明义,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这是汉以来德主刑辅的重大发展。“德礼为政教之本”比起单纯的“德主”,突出显示了德礼在政教中的本体地位。至于“刑罚为政教之用”,比起单纯的“刑辅”,更明白晓示了刑罚在政教中的作用。

  唐律还将德礼、刑罚的本用互补关系比喻为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以示二者的内在联系、永恒不变,所谓“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我国是世界上文明发展很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的历史源远流长。法律制度作为文物典章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史上大放异彩。早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便产生了习惯法,夏朝之后的殷商进一步发展了奴隶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于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发展,尤其是西周的礼乐刑罚制度,为中国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创新封建法典体制。商鞅“徙木立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西汉时形成的汉律60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蔚为大观。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代表之作。

  “以礼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议》,以其完备的体例、严谨而丰富的内容成为封建法典的范本,在中华法制文明发展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后世立法产生深刻影响。不仅如此,《唐律疏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还超越国界,成为不少国家学习的范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在内涵和外延上,中华法系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它体现着中华传统道德、政治、哲学、伦理等理念,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寻求自然与社会秩序的和谐。这体现了中华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智慧,是独具匠心的设计,因而能够成为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范。

  整合:王昕冉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人民日报、求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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