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2日 12:46:24 来源: 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艺 常阿慧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更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拒绝赡养呢?近日,新源县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4年,杨某与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儿子小明。随后,二人补办结婚登记,不久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小明随母亲生活。
多年后,杨某因受伤导致肢体三级伤残,丧失生活能力。2022年,58岁的杨某将儿子小明起诉至新源县法院,要求小明每月支付赡养费75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以来的赡养费2.7万元。
“小时候,你就没有对我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我的生活条件也不好,每月只有3000多元收入,无力给你赡养费。”面对杨某的诉求,小明当庭拒绝。
最终,新源县法院通过亲情引导,结合案件事实,判决小明向杨某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以来的赡养费1万元;自2022年5月起,小明每月支付杨某赡养费750元。
新源县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赵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虽然杨某与小明已多年未联系,杨某在小明的成长过程中也没有尽到父亲的陪伴、监护义务,但二人之间的父子关系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会因此消失。
法律虽然为父母和子女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两者必须“等价交换”。也就是说,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杨某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即使他对小明未尽到抚养义务,小明也应当履行赡养的法定义务。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典型意义
孝敬父母、赡养父母、扶助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处理赡养纠纷时,不仅要解决老人的实际赡养需求,也要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既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又对困难子女给予照顾。对司法机构而言,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要大力弘扬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让中华民族重视家庭的传统永续绵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