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2022年11月25日 18:57:5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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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巴某家中实地查看,巴某妻子向法官陈述纠纷起因。通讯员 永志园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永志园报道)“法官,物业公司一直不解决我的问题,我为什么要交物业费?”庭审中,被告巴某气愤地说。

  11月18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霍尔果斯某物业公司为被告巴某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巴某自2013年起至今近10年拒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巴某诉至法院,要求巴某交物业费13723元并承担违约金。

  被告巴某称,家里的厨房油烟管道过窄,油烟无法排出,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他的车在小区内被其他车辆剐蹭,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却说监控有盲区,无法找出剐蹭车辆,无奈,巴某只能自己掏钱修车。

  承办法官根据相关规定向原被告进行了释法说理,告知巴某排烟管道过窄系楼体建设施工问题,拓宽排烟管道不属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与该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于巴某所说物业服务有瑕疵的问题,物业公司也主动承认了不足之处,承诺及时加以整改。

  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物业公司减免巴某2013年至2016年期间的物业费,巴某于2022年12月31日前交剩余拖欠的物业费,长达10年之久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服务涉及小区安保防护、小区绿化、垃圾清运、公共设施保养等工作,其中某项服务不到位,尚不属于重大服务瑕疵,不能构成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充分理由。业主想要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可通过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一直拒交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瑕疵,且被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合理扣减物业费,也是民事合同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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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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