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吐鲁番市公开审理该市首例驾考作弊案
2023年02月02日 22:03:5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古雪丽 通讯员侯建文报道)1月30日,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吐鲁番市首例驾考作弊案,某驾校教练斯某某站上了被告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斯某某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202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斯某某(高昌区某驾校教练)为帮助自己所教授的学员顺利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动起了歪脑筋,企图运用从网上购买的电子设备帮助学员作弊通过考试。
10月29日9时30分许,考生亚某某装置电子作弊器材,进入高昌区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应试,斯某某则在考场外操作设备回传答案。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被监考老师发现,亚某某被带离考场。11月6日,考生库某某使用同样方法进入科目一考场应试,设备再次出现故障,库某某考试成绩不合格。12月10日,库某某使用此设备参加补考,被监考老师发现并带离考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对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参与作弊的考生会被取消当科考试成绩,并且在一段时间内限制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者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广大考生应端正考试态度、遵纪守法、诚信考试,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