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安装点播设备 顾客随意点播侵犯他人放映权被起诉
2023-03-19 16:46:0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古雪丽 王筱玮
“法官,我好冤啊,我给餐吧配了点歌设备,但并不知道设备里的歌曲有没有授权啊!”2022年3月,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放映权纠纷案件中,面对权利人的起诉,被告喀什某餐厅经营者周某辩解道。
2022年3月,喀什某餐厅因侵犯他人放映权被起诉,权利人苏州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歌曲并赔偿损失。喀什某餐厅主营餐饮,其未经权利人苏州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包房内设置了点播机,并已预置相关曲目,消费者在点播机上自行操作,就可通过包房内的电视屏幕播放其选定的曲目。
2021年7月,权利人苏州某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喀什某餐厅消费。两人进入包厢后点播了《歌未央》《热烈欢迎》《爱是有故事的旅行》等79首音乐电视作品,这些音乐作品都是苏州某公司从著作权人北京某音乐有限公司获得授权的作品,两人当即对被侵权曲目进行取证。确定侵权行为后,对该餐厅提起侵权之诉。
法院审理认为,喀什某餐厅在其经营场所通过点歌系统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且未获得合法授权,侵犯了苏州某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喀什某餐厅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79首歌曲,并向苏州某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4699.8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
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官提醒
有些经营者认为,自己购买了视听播放设备就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开展点播服务,殊不知点播的音影作品也是需要得到授权。因此,经营者需要在开展服务之前先与版权方签订授权许可,避免陷入版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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