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毁坏式”退房,房东可向租客索要赔偿金
2024-06-12 18:51:1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陈亮亮
租客吴磊(化名)和房东万华(化名)协商提前解除合同,本是一桩好合好散的交易,收房时万华却傻了眼:商铺内装修尽毁、垃圾遍地,污水横流……无奈之下,他将吴磊诉至法院。日前,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9月,为做餐饮生意,吴磊在阿拉尔市一商圈看中了一间商铺,与房东万华协商后签订了为期7年的租房合同,约定除前两年房租固定外,后续租期内的房租随行就市。
经万华同意后,吴磊出资精装修该商铺。开业后,生意还不错,吴磊一直经营至2023年。其间,商圈渐成规模,人流量持续增加,逐渐发展为热闹繁华的商业地段,周围商铺的房租也水涨船高。2023年9月,万华提出上涨租金。因租金涨幅较高,吴磊考虑后决定退租。
双方约定2023年10月15日退房。然而退房当日,万华打开店铺门后,被屋内景象惊呆了:电线、吊顶石膏随处裸露,木柜、隔档上尽是破洞,地暖管中的污水从地砖上的洞眼喷涌而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万华要求吴磊到场解释,但其未到场,之后一直拒接电话。
万华咨询律师后,先收集了监控视频、照片等证据,随后找人清理垃圾,修复房内设施,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今年4月,万华向阿拉尔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吴磊赔偿其垃圾清理费、房屋设施修复费、延误出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法官了解到,吴磊搬离店铺时,想到当初租来的是毛坯房,如今自己斥资不菲装修的店面要让其他人用,心里五味杂陈,越想越不甘心,遂在交房前几日,带着几个朋友,携带电钻等工具,破坏了店面中无法拆卸的吊顶、地砖、柜子、马桶、水池等,留下满房建筑垃圾。
法院审理认为,吴磊经过万华同意后装修此屋,双方解除合同时应约定处理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是否形成附合来确定装修物的权属及费用承担问题。吴磊未与房东协商的情况下,破坏性拆除地板、墙面、吊顶等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且损坏了房屋电路、地暖,的确给房东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房东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
不过,吴磊认为“我付钱装修,我想拆就拆”,不愿与万华和解。对此,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向吴磊释法,表示装修物分为已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两种情况,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空调、热水器、可拆卸的灯具、家具等,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取回。但如果在拆除过程中造成房屋损坏,承租人需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于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如地板、墙面粉刷等,由于其与房屋结构紧密结合,不宜分离或分离成本过高,一般不允许承租人拆除。
经过法官耐心解释,吴磊改变了“我的装修我做主”的认识误区,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与万华达成和解,吴磊当庭向万华支付赔偿金共计15000元。
法官提醒,租房过程中,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妥善维护房屋设施,如需装修需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退租时应合理拆除装修物,不得对房屋设施造成损坏,对无法拆除的装修物应与出租人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向出租人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