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矿产资源配置体系不断完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解读矿产资源市场化法治化配置的实施意见

2022年12月17日 09:34: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新疆经济看亮点·天山深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王亚芸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石,是我区的重要优势资源。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矿产资源市场化法治化配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配置原则、竞争性出让、产业结合、盘活资源、加大整合、营商环境、保障措施7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意见》的出台有着什么样的背景,会对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怎样的影响,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何玉彪进行了解读。

  加快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转化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时强调,要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近年来,自治区高度重视油气、煤炭、矿产等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新疆为6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省区之一。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以来,自治区不断加大矿业权出让力度,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但仍存在矿产资源配置精准度不够高、产业衔接不紧密、综合效益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何玉彪说。

  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立足新疆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充分发挥油气、煤炭、矿产、粮食、棉花、果蔬等资源和产业在全国经济大局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的出台,对于我区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优化和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水平,促进资源高效转化增值,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完善、开发利用更加高效、监管服务更加到位、资源保障更加有力’的矿产资源配置体系,加快矿产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意义重大。”何玉彪说。

  减轻企业压力 提升综合效益

  《意见》提出,自治区出让权限内储量规模为大型的煤、煤层气、金、铁、锰、钒、钛、铜、铅、锌、镍、稀有金属矿产以市场化方式出让。同时强调,综合企业资金、技术、信誉及延链、强链、补链等能力,择优确定受让人。

  何玉彪说,在自然资源部和疆外省区多以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背景下,对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紧缺急需的矿产资源,优化出让方式,选择有勘查开发综合实力、良好信誉及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作为受让人,有助于促进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培养矿业龙头企业,进而实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和安全效益等综合效益。

  《意见》提出,优化矿业权登记程序。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取消划定矿区范围,直接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可在办理完成采矿登记后“两案合一”编制报审。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由现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变为申请人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向下征求调查意见。

  “这将大幅缩短采矿登记办理时间,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有效防止腐败问题发生,增强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何玉彪说。

  《意见》提出,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合理延长企业分期缴纳出让收益的时间。

  “将现有缴纳期限从小型矿山5年、中型矿山10年、大型矿山15年分别延长至10年、20年、30年,且矿山基建期不计入缴款时间。实行‘价+率’方式征收出让收益,‘价’在出让时竞争性确定、一次性缴纳,‘率’在开采时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逐年征收,不生产不缴纳。这既有效维护了国家所有者权益,也减轻了企业缴款压力,有利于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矿山开发建设中。”何玉彪说。

  鼓励勘查开发 激发市场活力

  《意见》提出,推进和完善多元化地质勘查投入模式,实施新一轮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严格勘查许可证期限,对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取得时间超过10年的,每次延续2年;其余情形每次延续5年。

  “《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行为,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促进矿业权人加大勘查力度,尤其是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通过缩短每次延续年限和每次延续缩减面积的时间(原来5年延续缩减25%,《意见》印发后,2年延续时缩减25%),倒逼探矿权人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实现找矿取得新进展。”何玉彪说。

  《意见》提出,鼓励资源综合勘查开发。引导做好各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勘查期间无需办理矿种变更登记(油气、煤、铀、三类矿产、国家及自治区限制或保护性开采矿种除外),转采时按主矿种权限由相应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新增矿种在采矿权阶段征收出让收益。

  “在目前仅限于金属类矿种之间变更的情况下,结合自然资源部改革动向,鼓励综合勘查开发,除特定情形不能变更矿种外,其余均可变更。此举将进一步增强矿业权人投资动力,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找矿效果和找矿突破,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和增加投资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何玉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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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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