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2年12月15日 13:13:37    来源: 石榴云/新疆日报综合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再次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此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

  伤残一级每月增加220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212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183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70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0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为:

  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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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2021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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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罗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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