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有了统一管理制度

2025-01-15 23:28:0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曹华报道)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获悉:2025年2月1日,《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标志着新疆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统一规范管理制度全面建立。

新疆大龙池自治区级森林公园(资料图)。 库车市融媒体中心供图

  《管理办法》对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审批、专家评审和咨询、功能分区、开发活动清单、活动和设施建设征求意见等进行了规定。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或者撤销,应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专家评审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边界和功能分区。

  自治区级自然公园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管理,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可以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不得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以及与保护管理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索道、滑雪场、游乐场以及人造景观等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

  自治区级自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自然公园的行为。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活动。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打造自然教育径、森林步道,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

  据了解,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按照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个等级。自治区级自然公园包括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治区级森林公园、自治区级地质公园、自治区级湿地公园、自治区级沙漠公园和自治区级草原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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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于洪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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