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2022年06月09日 17:41:5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案例:

  2021年5月,和静县居民苏某的父母搭乘邻居乌某的顺风车外出,但不幸的是,在驾驶途中,车辆忽然驶下路基翻车,造成乌某及苏某的父母三人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的父母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经保险公司和驾驶人的家属赔偿后,苏某不满赔偿决定,将乌某的两个儿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6万余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释法: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员是否担责,需要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静县人民法院巩乃斯人民法庭法官欧云才次克介绍,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则车辆驾驶人需要承担责任,但基于好意同乘的事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如果是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乌某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超速,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同乘人员的生命安全,故法院判决乌某负此次事故全责。综合考虑,法官结合遗产继承人的相关条件,经过调解,乌某的家人赔偿苏某25万元。

  欧云才次克同时强调,如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搭乘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对方车辆责任人作出相应赔偿。(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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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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