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真大,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罚款5万元!
2022年08月31日 17:59:4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法院查封时加工厂内部储存物。通讯员 张焕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因为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李某被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罚款5万元。
霍城垦区法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的过程中,查封了双方共同经营的加工厂。今年5月,李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将加工厂内储存的稻谷、大米等原料变卖,变卖所得钱款未交至法院。该院了解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遂于8月3日对李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李某擅自将查封加工厂内的储存物变卖。通讯员 张焕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罚5万元的李某后悔不已,深刻反思后给法院写了一份检讨书。该案主审法官提醒,查封财产是人民法院对涉案诉讼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法律效力。非法处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还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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