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别碰!奎屯3男子买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2022年03月18日 11:39:00    来源: 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张秀 通讯员 郭小松 古扎拉依·塔依尔

“这个比普通香烟有劲,

要不要试试?”

“抽了之后会上头,

感觉像高空飞行!”

……

近年来

市场上屡屡出现的“上头电子烟

借助时尚、潮流的外衣

吸引了不少年轻人的眼球

殊不知

“上头电子烟”里

添加了合成大麻素

本质上是一种新型毒品

严重威胁吸食者的身心健康

  近日,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售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案,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21年8月,奎屯市男子贾某以338元的价格从李某处求购“上头电子烟”,李某继而联系自己的上线哈某。哈某从帕某(另案处理)处以300元价格购买了3毫升“上头电子烟”,吸了一小部分后,将正常的烟油加入烟管中交付李某,李某又交给了贾某。

  经鉴定,“上头电子烟”中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同年9月,贾某、李某、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3人被移交至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贾某、李某、哈某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新型毒品不是时尚潮流

人们尤其是青少年要警惕诱惑

切莫盲目追求所谓的

“上头”快感而以身试法

要增强辨别新型毒品的能力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以牟利为目的

变相加价贩卖毒品

或为蹭吸而为吸毒人员

与贩毒人员牵线的行为

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上头电子烟”的危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责任编辑: 赵静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