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0日 12:15:31 来源: 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李浩然 王雅琴报道)4月1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2月11日晚,被告人刘某与朋友参加酒席,在与朋友推杯换盏后,不顾朋友的劝阻,抱着侥幸心理执意驾车上路。当行驶至新源县劳动街与文化路交汇处以东400米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随后王某的电动车又与赵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赵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89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庭审上,刘某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法修正案(9)》,法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1个月15日,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