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丨违法超车酿事故 害人害己

2022年04月21日 16:02:0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进福 通讯员 刘冬冬 马翠红 张晓菡 张长松 巴克尔·库尔曼江

  违法超车一般指驾驶人在禁止超车的路段或者在没有安全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的驾驶行为,表现为强超强会、右侧超车、斗气超车等情形。这样不仅驾驶人面临危险,而且会危及他人的安全。

  本期选取了5起违法超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案例,希望各位驾驶员引以为戒。

  货车撞翻三轮车

  3月29日8时54分许,在哈密市伊州区国道312线3586公里+500米处,机动车驾驶人王某驾驶新LC0XXX号牌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新电LE4XXX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姚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妥善救治伤者。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和调取公共视频,民警认定:

  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轮车驾驶人姚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最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项规定,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人姚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违法超车酿事故

  4月17日20时43分许,马某驾驶新F64N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惠远镇老收费站附近路段(由西向东)时,因违法超车与前方同方向杨某驾驶的新F97XXX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

  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根据行车记录仪画面还原了事故经过,马某驾驶车辆从杨某车辆右方超车时,未保持足够间距,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马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民警认定,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重型半挂车迎面驶来,小轿车被撞下路基

  1月21日19时30分,谢某驾驶新DXXXXX号牌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国道217线536公里(由北向南)处时,与对面马某驾驶的小型车辆会车时,占道强行超越,导致马某所驾车辆被碰至路基下。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独山子九公里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现场勘查,民警认定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得超车。民警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

  民警依法对其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超车,被撞个“满怀”

  2月10日17时55分,耿某某驾驶新E9XXX0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304线38公里+600米(由西向东)处超车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李某驾驶的新E2XXXB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通过调取该路段公共视频和行车记录仪画面,民警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耿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当事人耿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路口超车,被撞了“腰”

  4月2日10时11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阿勒泰地区青河县解放路行驶至解放路与光明路路口路段时,在路口前加速超越了同向行驶的车辆后,并未减速进入路口,之后与右方胡某驾驶小型客车碰撞,事故导致驾驶人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青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到现场处置,通过调取该路段公共视频,民警了解了事故的经过。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规定。

  民警认定当事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无责任。

  新疆交警提示:

  总有些驾驶员为追求速度,把强行超车当做习惯,其实这样的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时还可能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所以,在驾驶过程中,驾驶员一定要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超车时提前打转向灯并观察路况,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再超车。尤其是行驶在如弯道、路口、村庄、牧区等特殊路段时,请务必按道行驶,不要随意变道超车。驾驶人发现后车示意超车时,应有文明礼让的驾驶精神,及时减速,靠右侧让行,为其他车辆提供安全超越的条件。

[责任编辑: 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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