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丨车主好心载朋友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22年05月20日 15:54:18    来源: 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秦莹莉

  好意搭载友人出行,发生事故却被友人告上法庭。哈密市的李某在法庭上道出委屈:“我好心载他回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了事故还要承担责任吗?”

  日常生活中,同事、友人间的好意搭载是常事,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为社会所倡导,但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受伤,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中旬,李某与朋友阿某、马某一起聚餐,小聚结束后,开车的李某出于好意,无偿拉载阿某、马某回家。在哈密市伊州区某路口向西100米路段处,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武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武某、马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武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阿某、马某在事故中无责。马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脾脏破裂需进行脾脏切除术,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因武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未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马某在本次诉讼中要求李某、武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根据自己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法院审理认定马某各项损失为25.8万余元。

  武某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但同意在该保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责任。由武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5000元,剩余部分武某承担主要责任70%,李某承担次要责任30%。

  本案中,因李某、阿某、马某三人出门聚餐,驾驶人李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并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将朋友送回家,驾驶人李某的该行为符合人之常情,是一种情谊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应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在审理中依法减轻了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由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负10%责任。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主观上没有牟利的考虑,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可以不为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好意同乘值得提倡和鼓励,但驾驶人在驾驶全程中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行驶,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乘车人也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搭乘。

[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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