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000元,拘留7日!巴州中院开出首张伪造证据罚单

2022年07月01日 19:14:0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报讯(记者古雪丽 通讯员马建忠 庞龙报道)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打官司,想胜诉,本无可厚非,但为了实现非法目的在诉讼中“搞小动作”,就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6月1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伪造重要证据,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陈某释法,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开出该院首张伪造证据罚单。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

  据了解,该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称要将张某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出示。巴州中院民二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被上诉人在拿到对方出示的《证明》之后,通过电话与张某核实,发现张某并未出具过《证明》。庭审中,承办法官针对《证明》的真实性询问陈某,陈某承认该《证明》系其自行出具,伪造张某的签名对《证明》内容进行确认,是为了不想败诉。

  陈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巴州中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予惩戒,鉴于陈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对陈某罚款10000元和拘留7日的决定,陈某接到决定书后当场交纳了罚款。

  诉讼活动是庄重、严肃的。司法实践中,某些诉讼参与人基于非法目的伪造重要证据,故意虚假陈述甚至指使他人作出伪证,这些行为严重背离诚信诉讼和公平原则,不仅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浪费司法资源,更让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妨碍了司法公正,挑战了司法权威。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让不诚信者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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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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