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建筑外墙脱落砸坏小区车辆,谁担责
2022年07月07日 12:15:2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贾永娇作
案例
今年2月19日,克拉玛依市民孙某将私家车停靠在某小区居民楼门前,当晚,突然有水泥块从楼顶房檐空鼓处掉落至孙某车辆的车顶及车身,导致车辆多处被砸坏。
次日,孙某到小区物业公司反映此事,物业公司表示孙某应先去修车,孙某为此花费维修费6000余元。后双方因维修费承担问题协商未果,孙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孙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划定停车位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庭上双方争执不休,面对天降“横祸”,谁都不愿为此“埋单”。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释法
“水泥块从楼顶房檐掉落,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检修、维护义务。”承办这起案件的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法官欧莎表示,发生事故后,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欧莎表示,孙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对车辆受损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最终,孙某和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
欧莎呼吁,作为公民,应遵章守规,规范停车,发生矛盾纠纷后理性应对,为和谐邻里、和谐小区作出贡献。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