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祸从口出!微信群不当言论可能涉嫌侵权

2022年09月04日 19:12:2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欢欢 雷世贞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人习惯在网络空间聊天、谈事。也有不少人在聊天群组中“一言不合”就吵起架来,甚至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塔城地区就发生了这样两起案件。

  一份调解书引来微信群对骂

  马某梅、王某某、马某某是同村村民。马某某和王某某向马某梅借了一笔钱久久未还。

  为追回自己的钱,今年3月,马某梅将二人起诉到了额敏县人民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因马某某和王某某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及时还款,马某梅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再次达成执行和解,但马某某和王某某仍未按期还款。马某梅生气之下将执行和解书的内容,发至3人所在村的村民微信群中。

  马某某及王某某看到后,觉得马某梅故意让他们下不来台。便在微信群里与马某梅吵了起来,群主多次出面劝说,仍无效。

  事后,马某梅再次向额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某和王某某在微信群中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的劝说,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被告马某某和王某某在微信群中向原告马某梅赔礼道歉,马某梅也在该群中表示了原谅。

  一封公开信惹名誉权纠纷

  “尊敬的刘会长,去年我借给您2万元,您一直不还,还把我的电话和微信拉黑……”2021年9月的一天,因债务纠纷,郭某在行业协会内部群里,向该协会会长刘某发送了一封公开信。

  原来,此前刘某和郭某因业务纠纷产生了经济往来。事后,郭某认为自己是借款,刘某则认为是出资款。双方协商未果,郭某将刘某起诉至沙湾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没有借款的合意,且刘某主张该款项被业务经营的费用所抵销,郭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借款,因此法院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郭某不服,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在行业群里,以公开信的形式吐槽了刘某的行为。

  刘某认为郭某的行为影响了自己的声誉,反诉郭某侵犯名誉权,要求郭某赔礼道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郭某同意在行业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双方达成和解。

  记者短评:

  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群聊空间是当代人的“社交公共空间”。在这个公共空间里,大家可以交流信息、增进感情。

  生活中,因网络群聊产生纠纷的案件屡见报端。一方面与当代人的维权意识强有关,另一方面,因为发布在微信群等网络空间的信息,更有利于受害人取证维权——不论侵权人以何种方式发布,被侵权人及他人都可截图保存,留下“网络记忆”。

  有些人选择在“社交公共空间”处理私事,仅是为了“让对方出丑”,这样做虽然能逞一时之快,却逃不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适用。因此,网上侮辱诽谤、散播谣言等违法行为,若对他人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莫用“社交公共空间”处理私事,维护这一空间的清朗环境,是责任,更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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