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检察院依法追回33万余元

2022年09月07日 15:31:4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李济良/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通讯员王潇菁报道)“谢谢检察官!如果没有你们,这些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要回来!”9月4日,某公司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特意向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致谢,该院帮助公司挽回了33万余元的损失。

  2012年9月,赵某某与江苏徐州某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双方约定:赵某某为该公司居间协调某项目工程,公司向赵某某预支30万元居间费用。最终,该项目运作失败,公司将赵某某起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某偿还居间费用及利息总计33万元。

  2015年6月,奎屯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赵某某送达财产告知令、执行通知书,但赵某某拒不报告财产,并私自将名下抵押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他人。

  奎屯市人民法院认为,赵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在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擅自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1年,法院将案件相关线索移送至奎屯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收到该案后,将督促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履行执行义务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充分解释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次与赵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沟通,积极动员其退还欠款。

  最终,在检察官的督促下,赵某某将33万余元欠款分期归还给了公司。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司法权威。”奎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黎玉珍说,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莫等触犯刑法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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