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辣条过期索赔2320元,商家赔偿后报警维权
2022年09月28日 11:41:1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6根过期辣条,引发一场“索赔”与“反索赔”的纠纷。9月23日,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一男子因食品过期过度索赔,商家事后报警维权。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商家成功追回多赔的1320元。
蒙先生在可克达拉市经营一家超市,9月21日,一名顾客通过微信投诉称,8月4日,他在蒙先生的超市购买了6根辣条等总计232元的商品,吃的时候发现辣条已超出保质期2个月。
该男子要求蒙先生支付10倍赔偿。蒙先生表示,此事是因工作人员验货失误而起,同意赔偿,6根辣条共6元,赔偿10倍即60元钱。但顾客主张按232元的10倍赔偿,否则就向相关部门投诉。
自知理亏,加上手头还有要事需处理,蒙先生便通过微信向男子转账2320元。
9月22日,待手头事务处理完,蒙先生对男子提出的索赔标准是否合法合规产生疑问,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向可克达拉市公安局镇江路派出所报警求助。
经过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咨询求证,民警联系顾客商量解决此事。面对警察的到访,男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自己对法律理解不全面引发误会,愿意退还多赔的款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辣条已经超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同批采购的其他食品、物品,并不属于索赔范围。
依据上述规定,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男子当场向蒙先生退还1320元。(通讯员 黄庆)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