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前妻探望孩子被诉 法官:女方有探望权

2022年11月08日 11:43:3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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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通讯员 巴依尔摄

  11月3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2012年3月,廖某(男)与汤某(女)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没过多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廖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男方自理,女方对孩子有探望权,女方有权带孩子暂住。

  离婚后,廖某另组家庭,并以现任妻子可以给予廖某某母爱、汤某未尽母亲义务、探望影响孩子生活等为由阻止汤某探望廖某某。汤某无奈之下,于2022年10月将廖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廖某坚持主张汤某不应探望儿子,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汤某探望廖某某不利于廖某某身心健康,该请求明显不利于母子亲情关系的培养与维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廖某某成长。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11月3日,昭苏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汤某每月可探望廖某某两次,每年寒、暑假汤某可将廖某某接回家中居住10天。

  法官说法

  探望权对维系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或缺,非经法院依法裁判,任何人无权予以限制、阻碍或剥夺他方对该项权利的行使。父母离异对孩子会产生不利影响,而行使探望权正是消除这种影响的有效方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本案中,汤某作为廖某某的母亲,对廖某某行使探望权不仅是汤某的法定权利,也是满足母子之间情感需求的方式,母亲的关怀和照顾是每个孩子成长过程中无可替代的,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再婚组建新家庭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均不应当成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障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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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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