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留下的记账清单未签字,是否具有证明力?
2022年11月20日 16:16:5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调解现场。通讯员 朱茜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张美越
11月17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2015年6月,任某的丈夫张某在昭苏县从事工程施工,雇用白某的车辆为其拉运土方及建筑材料。2016年2月,张某向白某出具20650元的书面欠条,约定完工后支付运输款。2020年6月,张某给付白某5000元。2021年1月28日,张某不幸因病离世。
2022年1月,任某看过丈夫张某生前书写的记账清单后,再次向白某支付5000元。
2022年8月,白某以任某未清偿完债务为由,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了解案件始末,与双方沟通。被告任某认为其丈夫张某生前欠原告运输费属实,但丈夫书写的记账清单显示,他离世前已偿还15000元,本人又偿还5000元,故不再欠原告白某运输费。
原告白某则认为,张某生前书写的记账清单无双方结算、签字确认,且自己仅收到张某夫妇给付的10000元。
在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后,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讲清实事、释明法律,成功化解双方的心结。任某同意支付白某运输款9000元,并当场支付4000元,约定剩余5000元将于2023年10月15日前给付,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原告白某出具了张某生前书写的欠条,并自认张某生前仅履行了5000元。而任某提供的张某生前书写的记账清单,无白某的确认签字,亦未能提供其他相互印证的材料,故记账清单不具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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