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劝出来的“被告人”,给对方赔偿了2.1万元
2022年11月23日 11:54: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扎毕达·托合坦报道)11月15日,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故意伤害罪自诉案件。
“当时我们说得好好的,李某答应了要给我25000元,又变卦了,我在外面打工也不容易,因为这事我也耽误了很多时间,希望你们能帮我解决。” 自诉人姚某说 。
4月8日,在霍尔果斯市某工地宿舍楼,自诉人姚某与工友谈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上前劝架时,不慎将姚某拽倒,致使姚某左侧第5、6前肋骨折。经鉴定,自诉人姚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1月5日,自诉人姚某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为全面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前往事发工地,与相关人员谈话并认为该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姚某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于2022年11月30日前赔偿姚某各项经济损失21000元,姚某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自诉。
承办法官在事发工地了解案情。通讯员扎毕达·托合坦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