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引纠纷 民警解纷争
2022年12月14日 16:24:01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民警正在调解张女士和袁女士的租房纠纷。 通讯员 张淑珍 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韩晋 通讯员张淑珍报道)“你好,有时间来派出所,咱们聊一聊。”近日,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入户走访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居民有一起房屋租赁纠纷,立即打电话了解情况。
今年7月,张女士将位于库尔勒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袁女士,收取了袁女士2000元的租房押金,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房租按季度付。现在袁女士因要回老家准备退房,张女士认为根据“合同效力”原则,袁女士仍需履行租赁合同。
袁女士则认为,张女士在口头约定之后,未签房屋租赁合同,拒不履行义务。
民警连同社区网格员,将双方当事人请到派出所调解。调解期间,两人互不相让,民警见状,立即将二人分开劝导:“有问题,坐下来好好说,争吵也解决不了问题。”
待二人情绪慢慢平复后,民警就双方争议的焦点摆事实、讲道理,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关于合同订立的形式、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种类进行了解释。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女士退还押金及房租5000元,袁女士赔偿违约金500元。
那么,口头合同有法律依据吗?
库尔勒市公安局团结路派出所办案队民警介绍,书面合同是交易合同的重要形式,但口头合同也属于合同订立形式的一种。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袁女士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能解除合约,但必须赔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