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傍晚调解至次日凌晨,15万余元小麦收购款有着落了

2022年12月24日 20:27:5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在村委会调解现场。通讯员  张美越摄.jpg

调解现场。通讯员 张美越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张美越报道)“感谢法官这么晚还帮我们调解案子,他们终于愿意还我小麦钱了!”阿某激动地说道。12月17日零时许,昭苏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高某、黄某、马某3人合伙成立昭苏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2020年11月9日,3人以合作社的名义从阿某处收购小麦66640千克,收购款为151272元。当时,双方开具了结算清单。事后阿某多次催要,3人一直拖延支付小麦收购款。无奈之下,今年10月,阿某将3人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小麦收购款151272元。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始末,被告高某、黄某、马某3人口头上答应要一同前往法院,却迟迟未见行动。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12月16日晚,法官决定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面对面开展调解。

  调解中,被告3人表示,目前合作社账目未核算清楚,账本记录不全,由谁负担阿某的债务尚未明确。3人承诺,等账目核算清楚后,一定偿还阿某的小麦收购款。搞清楚事情原委后,法官耐心向高某等3人释法明理,明确说明合伙关系只能约束合伙人,合伙内部的收益、处分、债务承担等相应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麦收购款是合伙债务,故阿某有权要求3人偿还,3人也应按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

  调解从16日21时进行到次日凌晨零点,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高某、黄某、马某3人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阿某支付小麦收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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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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