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网购山羊10天就死了,谁来买单
2022年12月29日 11:01:17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董瀚文作
【案例】
民丰县畜牧经营户麦某从外地养殖户董某处购买一公一母两只大马士革山羊,价格为15万元,并预交2万元定金,其余13万元待羊交付后支付。
山羊经航运到麦某家中后,公羊状况有些差,虽每日精心照料,但还是在10天后就死了。随后麦某与董某商议,可否以“友情价”再加价购买一只公羊,但董某迟迟未能回复,麦某也未支付尾款,并在之后卖掉了母山羊。2022年8月,董某将麦某诉至民丰县人民法院,要求麦某支付剩余13万元尾款及违约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释法】
“大马士革山羊这种价格高的特殊动物,应当有一定的合理检验期。”民丰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排日扎提·排尔敦介绍,很明显,董某与麦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相关买卖合同来确认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约定检验期。
“结合收到公羊后,其健康状况和死亡时间,说明公羊自身存在隐藏瑕疵体质。”排日扎提介绍,经过多方认证,认定公羊出现瑕疵是在合理的检验期内,与此同时,麦某对公羊的健康状况提出异议时未得到对方任何回应,董某应当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经依法判决,麦某向董某支付母羊款项5.5万元。
排日扎提介绍,买卖合同交付货物后不及时支付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出具欠条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一旦出现纠纷,案件事实便难以查清,对守信方维权必然造成很大困难和损失。他呼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购物时,还请谨慎行事,以免上当受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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