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付运输费引纠纷 法官“对症下药”

2023年01月04日 18:17:1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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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通讯员 陈雪薇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吴婷报道)2022年12月30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唐某和张某系合伙关系,2021年9月,两人在昭苏县收购马铃薯并雇用雷某等5人运输。完工后,雷某等5人收到了部分运输费,剩余3412元迟迟未收到。

  2022年10月,雷某等5人将唐某和张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3412元运输费。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了解案情,双方对于提供运输服务的事实及总费用无异议,但被告唐某和张某称,其已将运输费结算完毕,拒绝参与案件的调解。

  法官核实发现,被告张某于2022年1月向原告雷某等5人结算了部分运费,被告唐某委托陈某(案外人)向原告雷某等5人支付剩余运输费,但陈某误将该笔运输费支付给其他运输队。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执行法官“对症下药”,耐心地劝说唐某和张某依约向原告支付运输费,错付的3412元运输费通过其他途径要回。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唐某和张某当场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撤诉,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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