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相识对簿公堂 转账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
2023-02-21 20:48:0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漫画 李济良/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娟
梁某和朱某相识近20年,却于近日对簿公堂。
事情要从2019年底说起。当时,朱某遇到困难,请求梁某给予帮助。梁某向朱某转账5000元。之后几个月,朱某陆续以还不上信用卡、没钱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梁某借款,梁某分4次向朱某转账1.7万元。后来,梁某多次催促,朱某一直没有还钱。
今年1月,梁某将朱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诉求朱某归还2.2万元借款。
然而,朱某在庭审时称,梁某提到的2.2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双方合作砂浆生意时,朱某交由自己使用的部分货款,还提供了一段录音和证人证言,欲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合作的具体事项、涉案款项系投资款的具体说明或是合作分红。
梁某向法庭提供了涉案钱款的转账明细、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二人曾有合作意向,后期是否合作证人并不知情,朱某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梁某提供的证据则能说明双方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伙投资关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朱某偿还原告梁某借款 2.2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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