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解结案 委托人能拒付律师费吗?

2023-02-21 18:29:3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漫画 李济良/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俞波

  委托律师帮自己讨要劳务费,但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之前的约定支付律师费吗?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李某因一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双方签订《民事(行政)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一名专职律师担任李某劳动仲裁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费为1.6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支付了1000元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委派陆律师担任李某的代理人。

  案件结案后,陆律师多次向李某催要代理费,但李某认为案件最终是调解结案的,陆律师也未参加最后的调解,因此拒付代理费。

  2022年8月,某律师事务所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

  “陆律师给我计算的仲裁起诉金额为22万余元,但实际调解后,我只得到13.5万元赔偿金,与他之前计算的金额相差太多。”李某说,“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次调解中,陆律师没有参加,他的缺席和计算失误导致我得到的赔偿款减少,双方损失相抵,因此我拒付代理费。”

  原来,李某委托的案件曾于2020年11月26日、12月1日、12月28日三次调解,某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仲裁调解书,以调解方式结案。陆律师只参加了前两次,第三次调解时未能到庭参加。法院审理后认为,陆律师未完成全部委托事务,李某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报酬,结合案件实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代理费1.2万元。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该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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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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