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能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吗?
2023-03-13 11:33:2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张某和王某签订调解协议书。通讯员丁治源 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丁治源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方对车辆维修后,能再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2月底,兵团第八师150团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2022年12月30日17时48分,王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G576线行驶至第八师147团路段变更车道掉头时,撞上同向后方行驶至此路段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变更车道时影响到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的车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理赔,对张某车辆头部受损部位进行了部件更换。
但张某认为,他的车于2021年10月16日购买,事发时行驶里程15000公里,使用仅1年多,属于准新车。此次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要求王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并支付车辆维修期间他的交通费2000元。
王某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不应再支付其他费用。双方一起向150团司法所申请调解。
该司法所所长郭有全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张守梅分别向他们释法说理。
对张某,郭有全重在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该规定,王某对你名下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机动车贬值损失。此事故中,你的车辆主要是外部件损坏,全部更换受损部件后,安全隐患已消除。你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郭有全说,“车辆维修期间,你提出产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让对方赔偿,但你又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司法所组织双方就交通费事宜进行协商。”
另一边,调解员张守梅对王某的劝导重在说理。她说:“张某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我们不予支持。但他的车维修十几天,确实对他出行造成了不便,他要求赔偿也合法合理。咱换位思考,应根据对方实际支出适当予以弥补。”
经过郭有全、张守梅的调解,张某、王某达成了一致协议:王某向张某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800元,王某当场履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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