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遇“低标高结”咋维权?检察官来支招

2023-03-20 09:56:45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基层法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王娜

  标价15.8元的水果,结账小票上却显示每盒25.8元,这是怎么回事?3月14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结合具体案例,教消费者如何合法维权。

  家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的李女士,不久前到辖区某超市买了一些东西,回家检查购物小票时发现,有2盒封装好的水果,外包装上标价是15.8元,小票上却是25.8元,2盒足足差了20元。李女士很疑惑,于是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了此次不愉快的购物经历,希望得到帮助。

  针对李女士反映的情况,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迅速派出检察人员核实相关情况。通过调取超市的公共视频、仔细询问一线员工等,检察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原来,当日超市的工作人员给打折商品重新贴价签时,由于工作疏忽,新价签没有完全覆盖旧价签,结账时收银员又恰恰扫取了旧价签上的条形码,导致李女士为2盒水果多付了20元钱。

  该超市表示,李女士多支付20元钱,皆由超市工作人员不够细致、工作失误导致,遂主动向李女士赔礼道歉,积极退还了多付钱款。为避免其他消费者遭受不明损失,超市主动配合检察人员调取相关商品的销售记录,认真梳理比对销售情况,未发现类似情形。之后,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将情况反馈给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该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据悉,所谓的“低标高结”,就是指消费者付款时的价格高于商品原本的标价。生活中,这类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对此一笑置之,也有人会找商家理论,认为这是价格欺诈。关于商品和服务标价,相关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永飞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又该如何界定价格欺诈呢?对此,张永飞介绍,2022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第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拿该超市来说,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没有把旧价签覆盖掉导致李女士多付了款,不是故意欺骗顾客,所以不构成价格欺诈。张永飞在此提示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看清标价,买单后仔细核对,如果遇到商家虚假报价行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据悉,2023年1月以来,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涉及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广告宣传等。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持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力度,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切实解决消费者身边一点一滴权益受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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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罗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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