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办入学未果要求退款 法院不予支持

2023-03-22 18:41:4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庭审现场。通讯员 杨晓强供图.jpg

庭审现场。通讯员 杨晓强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3月20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托人办事未果讨要“人情费”的案件。

  2022年7月,孙某的女儿因中考成绩未达到某高中的录取线而无法入学。孙某听说王某能帮忙办理入学,遂联系王某并支付了2万元“人情费”。后期,王某未能办妥入学之事,孙某要求王某返还钱款遭拒,于2023年2月将王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返还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在明知其女儿不符合某高中入学条件的情况下,仍委托王某找关系帮助其女儿入学。孙某向王某给付“人情费”的目的具有不法性,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涉案款项,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

  昭苏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孙某要求返还钱款的诉请。在释明法律关系后,原告撤回起诉,自行协商解决。

  法官提示:

  花钱找人办入学是错误行为,学生应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入学。本案中,孙某的请托不具有合法性,请托的事项明显违反了社会公平与道德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请托行为无效,请托人已付款项不受法律保护。无论是以解除委托或者不当得利,法院均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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