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巧用《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化解离婚纠纷
2023-03-24 16:21:1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合议庭组织现场调解。通讯员 王帷嘉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帷嘉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时会遇到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法官该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向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周某主张分割李某银行账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162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其中80余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将其中一半分割给周某。李某不服,向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有误,其账户中资金往来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应向周某分割。
二审法院开庭前,承办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后,主动要求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3月17日,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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