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厅滑倒受伤 谁来担责?
2023-04-03 23:33:1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李济良/作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赵书城 通讯员秦丽华
在餐厅吃饭时不慎摔伤,应当由谁负责?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月25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伤者获赔7500元。
今年1月,海某约好友热某在某餐厅就餐。结账时,海某不慎踩到地上的食物残渣摔倒受伤,餐厅经营者赛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海某左手肘骨粉碎性骨折,赛某当即垫付医疗费1600余元。
经治疗,海某出院后便找赛某,要求其赔偿住院期间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赛某认为,海某摔倒受伤与餐厅无关,且餐厅不存在安全隐患,不承担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海某将该餐厅及经营者赛某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3万元。
庭审中,法官查看现场监控后发现,海某吃完饭走出餐厅时,右脚踩到一块形似骨头的物体,随即向后滑倒,左手臂受伤。
法官认为,被告赛某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没有及时清理地上食物残渣,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滑倒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注意自身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倘若海某行走时多加留意路面情况,也能避免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官释法析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该餐厅赔偿海某75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消费者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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