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介入协调 她从娘家手里拿回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4-21 16:43:43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受访单位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早瓦娜尔·阿天报道)“谢谢检察官的帮助,我终于有地了。”近日,在塔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巴某与娘家人达成一致协议,成功拿回了3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巴某是塔城市博孜达克镇某村村民,1999年村队分配土地时巴某分到了30亩口粮地。巴某出嫁后没有获得新的口粮地,想种植自己原先的口粮地,被娘家人拒绝。

  巴某没有耕地,只依靠丈夫打零工来维持生计,一家人生活十分困难。无奈之下,她来到塔城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收到案件线索后,该院立即展开调查,多次与恰夏镇土地管理部门等单位,就巴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情况座谈,并通过多种形式查明了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因在农村经济组织间的嫁娶、迁移等情况而丧失。承办检察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巴某娘家人无偿占用巴某口粮地的行为,侵犯了巴某的合法权益。

  该院依托与塔城市人民法院建立的“诉前调解+支持起诉”高效便捷的协作机制,依法向塔城市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法院快速立案。

  最终,经过检察官与法官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2023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巴某所有,娘家人补偿巴某48300元承包费。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姜岚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