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传播他人翻译的作品 法院判赔12万元

2023-04-26 18:18:5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齐慧

  近年来,有些文化企业将优秀影视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进行播放。随着翻译作品的发表,出现了侵犯翻译作品著作权的现象。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0年7月,原告甲公司将影视作品《隐秘的角落》翻译为维吾尔语版,并陆续上传至网络。

  2021年,原告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在某视频APP上为网友提供维吾尔语版《隐秘的角落》十二集电视剧的网络点播,而该视频为甲公司翻译的作品。

漫画/郑旭磊绘

  2021年底,原告甲公司以被告乙公司侵犯其译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乙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案外人丙公司签订《维吾尔语影视作品译制合作协议》,约定丙公司为其提供影视作品《隐秘的角落》的维吾尔语译制服务,其享有该译制作品的著作权。该译制品具有独创性,具有排他性,即有权排除他人的妨害。

  被告乙公司播放维吾尔语版《隐秘的角落》,经过比对与原告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译制作品一致,侵犯了原告甲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

  该院审理后认为,《隐秘的角落》集数较多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结合被告乙公司侵权影响范围颇广的事实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2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经过翻译形成的演绎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翻译作者是基于翻译过程中的智力劳动而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即有权排除他人的妨害。

  对于受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对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的,应当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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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范国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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