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义务帮工受伤,受助人是否承担责任

2023-05-11 23:49:30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李桢楠 作

  [案例]

  莎车县男子王某从事装修多年,精通木工手艺。去年5月,其好友李某雇请王某装修位于莎车县某小区的新房。新房装修完成后剩余一些木板材料,李某提出想给自己家旧房子维修高低床,王某就拿着剩余板材来到李某的旧房子开始维修。由于剩余板材又薄又窄,王某在切割板材时不慎被电锯割伤手指,住院治疗花费近3万元,李某先行垫付近6000元。王某出院后经鉴定,其左手三指丧失部分活动功能,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王某认为自己无偿为李某帮工受伤,李某应予以赔偿。李某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加工关系,拒绝王某赔偿请求。王某因此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5万余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释法]

  “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新房装修中包含旧房家具维修的内容。”负责审理该起案件的莎车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秀琼表示,李某虽然提供了工资支付清单,也证实约定的报酬中不包含旧房家具维修的费用,即使维修高低床所用材料系新房装修的废料,但并不能以此来认定新房装修与旧房家具维修为同一法律关系。故认定王某为李某维修旧房高低床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黄秀琼介绍,李某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者,在王某提出板材又薄又窄的异议后,未更换板材,消除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未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作为拥有30年木工经验的专业木工,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未明确予以拒绝,对受伤结果,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1850.11元,由原告王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为7.3万余元,李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为4.8万余元。

  黄秀琼表示,法律并不因帮工而免除帮工人应尽的安全防范注意义务,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小心谨慎、量力而行。同时,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受益者,亦应当对帮工人进行必要合理的提示和关注,从而避免各类危险的发生。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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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崔导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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