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话说 | 案件类型不同 管辖法院也不同 在哪儿起诉要清楚

2023-05-23 19:57:0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明晰 赵祺

  “抱歉,你的案件我院没有管辖权!”近日,小姜来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却得到如此回复。

  原来,小姜与王某发生纠纷,两人协商未果后,小姜准备以合同买卖纠纷和不动产纠纷起诉王某。

  “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该不动产不在米东区,故我院没有管辖权。”该院工作人员向小姜解释,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一般合同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小姜需要向王某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小姜明白事情原委后,离开了米东区人民法院。(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有话说

  民事诉讼,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通常是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案件类型不同,管辖法院也不同。

  1.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约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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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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