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者被送回宿舍后意外身亡,召集人和同饮者都需担责
2023-06-14 23:12:2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21团司法所为当事人出具调解协议。受访单位供图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马强 张建
聚会期间未劝酒,聚会结束后也将醉酒者送回宿舍了,隔日发现醉酒者意外身亡,这种情况下,聚会召集人和同饮者需要担责吗?近日,兵团第二师21团司法所调解了一起饮酒后当事人意外身亡引发的纠纷。
案情
4月26日是21团某项目工地工人王某的生日。当晚,他召集工友罗某某、常某聚餐,席间,罗某某不胜酒力当场醉倒。23时许,同饮者常某将罗某某送回项目工地的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罗某某的妻子严某发现丈夫一夜未归,手机始终无法接通,人也没去工地,于是报警求助。
4月28日19时许,公安机关及当地救援组织在该团一水渠内发现了罗某某,经法医鉴定已无生命体征,公安机关调查后确定其为意外死亡。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26日晚聚餐结束后,常某将罗某某送入宿舍后离开,并未通知家属或工友照看。工地上的视频监控显示,常某离开后,罗某某又从宿舍离开,直至28日19时许被发现。
另查明,该宿舍并非罗某某实际居住地,他与妻子严某居住在该团另外一处出租屋内。
调解
得知罗某某的死讯,家属认为,王某是聚会的召集人、常某是同饮者,两人应对罗某某的死亡负责,遂向二人索赔。三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和常某便于5月初找到21团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21团司法所当即指派干警和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反复向三方宣讲法律政策,进行思想疏导。
根据纠纷实际,司法所干警和调解员向死者家属讲明,罗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及身体状况熟知、了解,在饮酒过程中应当履行充分注意义务,要根据自身身体情况把握饮酒量,对自身死亡存在主要过错。
面对王某和常某,司法所干警和调解员说,二人虽然不存在极力劝酒行为,但在罗某某醉酒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意外,在未核实罗某某实际居住地的情况下,将其送至宿舍后未妥善安排,也未通知家属及其他工友照看,缺失必要的提醒、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干警和调解员多次明理释法,罗某某家属和王某、常某于5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常某自愿向死者家属赔偿50万元,并当场支付。
为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司法所协助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当地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王某和常某当场向死者家属支付50万元经济赔偿。受访单位供图
说法
为朋友聚餐过生日属于情谊行为,一般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聚餐后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相关人员则有可能因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提醒
为提醒公众适当饮酒,避免悲剧发生,21团司法所将共饮人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总结如下:
1.过度劝酒、拼酒。明知对方不会喝酒、因病服药等原因仍强迫性劝酒或者为拼酒助兴要求对方过度饮酒;
2.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醉酒者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时,应当将其安全送至医院或家中。实践中往往存在帮醉酒者叫车、叫代驾送其回家,但未确保醉酒者安全到家导致损害后果的情形,此时属于未全面履行照顾注意义务的情形,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未对醉酒者酒后驾车等行为予以劝阻。酒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不得酒后驾车,若共饮人对醉酒者此类行为未加阻止造成损害,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