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看错金额多付房租 房主不当得利需返还

2023-07-17 17:20:0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丁莹  

  “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利益,应当返还。民法典中对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统一。”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的案例。

  2016年4月,许某某和李某约定,由许某某承租李某名下的一间商铺,月租金为1481元。合同分别用人民币大写与阿拉伯数字注明租金数额。然而,由于许某的疏忽大意,误将1481元的租金看成7481元,双方也未进一步核对款项。许某某一直按照7481元的标准连续支付多年。

  今年4月,许某某发现错误后,多次向李某索要多付的款项,李某不肯退还。5月16日,许某某将李某诉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6月19日,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出租人李某应当向许某返还其多支付的款项。同时,出于便利当事人与减轻诉累的考虑,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什么是“不当得利”呢?

  简言之,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除了三种特殊情况外,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

  承办法官表示,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交话费输错号码、转账转错了人、买东西不小心多付了钱等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人拒不返还相关欠款,受损害人可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交易凭证以及对方拒不返还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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