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 为何被判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3-07-22 17:33:46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李计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赵书城 通讯员 秦丽华 玉山·赛来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如何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近日,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安某因未办理入职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判决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2年3月,安某通过朋友介绍,在某工地负责拆卸、搭建脚手架工作。这期间,工地分包负责人每天给安某结算工资,安某并未办理入职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安某在拆卸脚手架过程中受伤,花了近万元医药费。安某向某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筑公司在员工名单上查无此人后,拒绝承认与安某的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同年6月,安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求助,因某建筑公司缺席未说明情况,劳动部门裁决安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存在,应当赔偿。事后,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沙雅县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安某的主张是,其在工地干活,所产生的效益均归某建筑公司所有,因此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的主张是,安某是其分包业务所属公司负责人临时招聘的工人,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接受建筑公司管理,更未从该公司领取报酬。因此,安某应向分包业务所属公司索要赔偿。
  经法院公开审理,明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安某不参加某建筑公司点名,也未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更未从该公司领取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与安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延伸阅读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据此可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必须主体适格,用人单位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到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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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姜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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