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暑身亡,法院: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

2023-07-26 20:22:21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米热班·卡斯木 

  持续高温天气,让从事室外工作的人员面临着“烤”验。劳动者如果在高温作业时中暑甚至死亡,该如何维权?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案情

  2021年4月,乌鲁木齐市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该公司与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项目完成后终止。

  一天,成某工作时突然晕倒在施工现场,意识模糊,被送至医院治疗,之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故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8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1.8万元。

  审理

  对于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提出反对意见。

  某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成某的住院病历,成某死亡的原因为热射病。热射病又称中暑,是因高温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功能失调,体内热量过度积蓄,引发神经器官受损、全身各器官组织功能受损,属于职业病的范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中暑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属于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

  本案中,从成某的病例材料看,成某入院后即被诊断为热射病,而在此之前,成某在工地正常施工作业,其对自己在高温下作业可能会中暑,甚至死亡是无法预见的,属于突发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也非出于其本意。

  判决

  综上所述,成某的热射病是由外部环境炎热引发的,并非由其自身疾病导致。因此,热射病导致成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也没有将“中暑死亡”即热射病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该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对成某的死亡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该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为避免热射病的悲剧重演,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及作息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和个人防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变能力,以最大程度降低员工因中暑意外身故的概率。

[责任编辑: 迪木娜·吾斯尔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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