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发人身保护令后仍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办?

2023-07-31 11:43:1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

图说:本案承办法官开庭前阅卷。拍摄: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书记员马淑贤拍摄。.jpg

承办法官在开庭前阅卷。通讯员 马淑贤 摄

  天山网-新疆法制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吴敏玲 贾萌

  法院下发人身保护令后仍实施家庭暴力怎么办?7月11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被告李某仍恶习不改,对妻子吴某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并李某向吴某支付精神赔偿金。

  2010年6月,吴某与李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2011年开始共同生活。同年10月5日,双方的儿子李小某出生。2015年1月26日,吴某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22年5月5日起,双方分居生活。5月11日,吴某因李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向霍城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吴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收到人身保护令后,2022年6月1日,李某因殴打吴某,被霍城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23日,吴某到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法庭,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李某不愿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于家庭暴力的事情当庭向原告吴某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请求吴某原谅,承诺以后会好好表现。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法院向原告出具了人身保护令后,被告无视法律,置妇女权益于不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加速了夫妻感情的破裂。结合实际,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的精神补偿费。

  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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