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场演唱会,怎么就违法了?

2023-09-13 20:34:01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演唱会现场,部分群众用手机进行直播。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郑旭磊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马风洁整理

  最近,谁的朋友圈没有被演唱会刷屏?随着各大明星、歌手来到新疆,演唱会成了这个秋天的“时尚单品”,在近距离与偶像互动,享受音乐魅力的同时,这些法律小知识你也要了解。

  现象一

  准备好了,点点点,10秒售罄,为了抢到偶像演唱会门票,旺福(化名)盯着手机只等开票,没想到还是没抢上。正着急时,旺福刷到一条关于演唱会的视频,于是他在评论区评论:“有没有人抢到票愿意出售的?”不一会儿,旺福陆续收到好几条私信,但令他气愤的是,这时,转售的票价已经翻了几倍。

  高价转售演唱会门票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爱全说,在非满足自身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有价票证、凭证并囤积,再通过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方式出售获利,本质上是一种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的非法行为。歌迷的盛宴不能成为“黄牛”的狂欢,倒卖“黄牛”票不仅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公平购买权,且扰乱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现象二

  周末快到了,旺财(化名)在女朋友的软磨硬泡下,陪着她参加了一场音乐节,现场大家激情澎湃,唯独旺财心不在焉,两张音乐节门票花费了好几千,旺财根本无心听音乐,总想着怎么才能把这笔钱赚回。“对了,可以开直播让别人打赏啊!”旺财突然想到一个能赚回本的“好主意”。

  对音乐节全程直播收取打赏违法吗?

  葛爱全表示:观众购买音乐节门票,仅是拥有了观看表演者表演的权利,并未获得转播该表演的授权。未经音乐节表演者、乐曲著作权人许可,在现场直播或从现场公开传送现场表演的,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音乐节现场的舞台布置、灯光效果、表演者妆容造型等也凝聚着主办方的智力成果,故现场直播行为不仅会构成对著作权人、表演者的侵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主办方的著作权。

  因此,侵权人不仅要将违法直播他人音乐节所获得的打赏赔偿给权利人,还有可能面临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可谓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现象三

  小米(化名)得知偶像要来乌鲁木齐开演唱会欣喜若狂,在演唱会当天早早就赶到现场,抢占最佳位置,生怕错过偶像的精彩表演。看到偶像上台,她激动地拿出手机录制,记录精彩时刻,演唱会结束后,小米发现朋友圈已经被刷屏,全都是演唱会的精彩片段,小米心想这些片段,哪有我的角度好?于是,小米将录制的画面,通过社交账号发布,很快就收获大量朋友及粉丝的好评。

演唱会现场,部分群众用手机进行直播。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郑旭磊摄

  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演唱会内容,违法吗?

  葛爱全说,对歌迷而言,拍摄录制演唱会并非意图获利,而是为了留作纪念。但这样的录制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对前述权利主体的侵权。

  个人社交平台虽然受众人数有限,但其针对的仍然是不特定的公众。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作为一种信息网络传播工具,带有一定的公开性,这些互联网平台有相当的影响力和传播力,能使发布的信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迅速传开,亦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

  在朋友圈、微博等平台,随意上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影像制品同样会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不让“演唱会”变成“侵权会”,大家还是遵守行业规范,开心地享受音乐的魅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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