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修复,守护绿水青山的“新解法”

2023-09-18 09:12:52    来源: 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法治访谈】

  嘉宾: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 买买提艾力·玛合木提

  主持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王娜

  经过一个夏天的茁壮生长,天山南北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绿树成荫、鱼儿欢跳,生机盎然。领略过此番生态美景后,有网友在石榴云客户端留言:“这些基地是用来做什么的?能带来哪些好处?”

  近日,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买买提艾力·玛合木提。

  问:能否结合具体案例介绍一下什么是司法生态修复基地?

  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主体,不具备条件进行原位直接修复,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修复的,在符合有关法规政策和规划前提下,开展异地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这些修复基地,就是进行异地替代修复时选择的点位,即“司法生态修复基地”。

  例如,博乐市张某甲、张某乙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随意砍伐林木291棵,构成滥伐林木罪。2022年3月,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针对两人滥伐林木对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综合考虑到原址已无法完全修复,该院联合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协议,张某甲、张某乙自愿接受并签订生态修复补植协议。今年5月,二人在博乐市万亩海棠园内的生态林修复基地补种1500余棵海棠树苗。

  问:开展替代修复有什么依据?

  答: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一处固定场所(即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实施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放鸟归林、固坝填石、引流冲污等替代性恢复举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最高检等相关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其中第九条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者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问:在推进替代修复工作方面,新疆检察机关进行了哪些有益探索?

  答:新疆检察机关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案例,联动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探索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开展替代修复,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建立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引导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等,达到惩处犯罪和恢复生态双重目的,让守护绿水青山有了“新解法”。

  今年以来,在新疆检察机关等部门推动下,司法生态修复基地陆续建立,这些基地的名称可能不一样,但功能均集生态修复、普法宣传、警示教育等于一体,很好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地、教育一方群众”目的。

  问:如何通过依法能动履职,让司法生态修复基地发挥更大作用?

  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新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根据第十六次全疆检察工作会议对服务绿色发展做实生态环境检察作出的部署,一体融合履职,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有机统一。

  接下来,新疆检察机关将结合办案实际,加强与法院、林草及相关部门的协作,进一步完善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相关机制,不断丰富检察履职方式和途径,为更好建设美丽新疆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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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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