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支持

2023-09-29 11:49:38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刘欢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库尔勒市民王女士与柳先生相识于2017年,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前,柳先生给王女士家里111000元现金彩礼和价值33734元的黄金首饰。

  同年8月,王女士与柳先生举行了婚礼,谁料婚礼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便出现感情危机,争吵不断。当年11月,王女士从两人家中搬出。

  2023年1月,王女士将柳先生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柳先生同意与王女士离婚,前提是王女士必须返还彩礼111000元、结婚购买首饰的33000余元和婚前婚后转账8000余元。

  柳先生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因结婚使男方家庭负债累累,并当庭出示证据,证明为筹措彩礼等费用,曾经多次向亲友借款,部分欠款至今仍未还清,导致生活困难。

  王女士认可两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实,也认同两人没有建立夫妻情谊。王女士认为,彩礼是男方家自愿赠与,且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虽短,但仍是共同生活,因此彩礼只愿意返还2万元。

  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女士与柳先生虽然已结婚登记,但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左右,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认为双方已经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和用途、离婚原因、双方经济状况以及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今年7月,该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酌定王女士向柳先生返还彩礼7.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

  收取彩礼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给付彩礼一方亦应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婚姻不能成为敛财的一种方式,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为,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因返还彩礼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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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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