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丨领证两个月女方起诉撤销婚姻,法院为何驳回?

2023-10-09 14:45:21    来源: 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莹

  领证两个月后,妻子将丈夫诉至法庭,称双方的婚姻是自己父母强迫的结果,并非自愿,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近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2019年6月,李某(女)经人介绍与陈某(男)相识,但不久后,双方就删除微信中断了联系。原本以为二人之间已无瓜葛,不想两年后的一天,李某重新添加陈某为微信好友,之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2022年5月,李某向陈某发信息,称要陈某和其一起去见自己的父母,商量结婚事宜,否则分手。陈某答应了李某,并在当月到李某家商量结婚事宜。当年6月,双方订婚。

  今年4月,双方在乌鲁木齐市登记结婚,并分别在双方老家举办了婚礼。不料仅仅两个月后,夫妻二人就对簿公堂。

  庭审现场,原告李某称,其与被告陈某从恋爱到结婚都在父母的逼迫下进行,自己始终未喜欢过对方,领证前夕,父母和被告还在胁迫她,因此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她请求法院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并未对原告实施过胁迫行为,不同意撤销婚姻。第一次删除微信后,是李某主动加回其微信,结婚也是原告主动提出。从订婚到结婚,婚前准备都在顺利进行,直至领证当天,李某都没有表示过不愿意结婚,只表示了对未来婚姻生活的不确定,结婚当天称想过一段时间再领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至恋爱、结婚,时间长达4年,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李某提出结婚后,在二人订婚、挑选婚纱、拍摄婚纱照等为结婚做准备工作期间,都没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有拒绝的意思表示,亦无法推断出其存在不愿结婚的意愿。

  双方结婚当天,李某的父亲虽通过微信辱骂李某,并以其母亲身体不适急需送往医院的语言向其施压,但李某作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知识分子,完全可以通过沟通善意化解父母的催促和施压行为,而不是违心与陈某结婚。同时,二人是前往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如李某确因受胁迫而与陈某结婚,民政部门系公共场所,李某应当及时求助。

  因李某要求撤销婚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官有话说

  结婚应当基于男女双方自愿,不受任何人胁迫,但婚姻庄严而神圣,并非儿戏。每一段合法婚姻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每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冲动之下作出结婚的决定,就要通过撤销婚姻来解决,那必将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可以通过离婚的途径解决,而非撤销婚姻。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马新玲 ]
营业执照注册号:91650102766838851Y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65120170001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新公网安备 65010202000013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1100009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
Copyright :copyright: www.t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天山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