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后竟上演“移花接木” 法院主持公道

2023-10-21 17:34:34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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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承办法官在审查案卷。通讯员 马照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郭玉强 通讯员 马照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要是碰到百般抵赖的欠款人,该怎么办?

  何某和安某曾是同一单位的上下级,两人私交较好。2015年,何某提出向安某借款15万元,基于情面和信任,安某直接将存有15万元的银行卡交给何某,两人之间未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写借条。2016年,何某向安某还款5万元。之后,安某虽多次催款,何某却一直拖欠未还。无奈之下,4月4日,安某将何某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声称其并未向安某借过钱,当初的15万元是直接转入了第三人齐某账户,自己与安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所谓的“5万元还款”也是他借给安某的。可安某与齐某均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齐某表示自己仅与何某有借款往来。

  法院认为,安某的15万元转至齐某的账户,并未将钱款交付给何某,且没有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来证实其与何某成立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安某与何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5月25日,克拉玛依区法院驳回了安某的诉讼请求。

  安某不服,7月13日,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一段2020年9月向何某索款的通话录音作为新证据。

  二审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安某虽将15万元转至齐某账户,但安某与齐某均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安某也未向齐某催款,故何某主张案涉15万元系齐某向安某的借款明显与事实不符。同时,安某提供的索款通话录音也能进一步证实安某与何某存在借贷关系。

  何某虽辩称其向安某转款的5万元是其出借给安某的,但在安某向其索款时,何某并未提及安某尚欠其5万元未还的事实,且从2016年转款至今,已过去8年之久,何某从未向安某索要过该笔款项,亦不符合常理。

  9月21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安某与何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令何某应偿还安某欠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若出借人的借款未直接交付给借款人,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事实和证据的相互关联性,不能仅以钱款未交付给借款人本人就否认借贷关系的成立,需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该案中安某主张的借款虽汇入了第三人的账户,但何某对事实的陈述存在诸多漏洞和自相矛盾的地方,安某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应当认定安某与何某存在借贷合意,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基于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款人未出具借据的情形时有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出借人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因此借贷双方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特别是明确具体的履行方式,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并保留好有关凭证。此外,如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的方式较为常见,此类转账记录属于诉讼的履行证据,出借人转账前应确认转入账号是否为借款人本人使用,在借款合同中最好注明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以此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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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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