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朋友圈辱骂他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3-10-23 11:37:29    来源: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

依孜克热·祖力皮喀尔 供图.png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李续群 通讯员阿合亚·托汗报道)10月18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9月以来,古某在微信朋友圈不断对阿某进行辱骂。经了解,古某的弟弟与阿某相恋后分手,其认为阿某骗了弟弟的感情,一气之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多条针对阿某的辱骂性言论。阿某得知此事后,向派出所报警,古某随后删除了微信内容。古某是微商,朋友圈面广、人多,之前的行为对阿某造成了精神伤害。阿某遂将古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伊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阿某提供的微信朋友圈相关截图,认定古某在其朋友圈发布的内容确实存在侮辱、诋毁阿某的内容,给阿某的家庭生活及个人名誉造成了影响,导致阿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

  承办法官了解产生纠纷的原因后,对阿某进行心理疏导,对古某进行批评教育,双方经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古某当场向阿某赔礼道歉,并于当日一次性支付阿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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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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