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主张安置补助费

2023-10-26 16:45:09    来源: 新疆法治报

案例发布现场。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摄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燕茹 霍雅捷

  10月25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例。

  买某是城镇居民,2003年4月,买某与乌鲁木齐县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买某承包某村委会土地500亩,承包期限共计30年。

  签约后,买某在承包的土地内完成了电、水、土地平整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并对土地进行绿化、在乌鲁木齐县林业局备案,列入国家退耕还林绿化项目。2006年8月,买某与某村委会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承包期限延长到70年。

  2017年,由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买某所承包的121亩林地被征收。随后,某乡政府向买某发放林地补偿费和附属物补偿金共计263万元。但买某认为,除此之外,还应由自己领取被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308万元,遂一纸诉状递交到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和保障性。

  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国家应依法以安置补助费的形式对永久失去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给予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依据该规定,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只有家庭承包方才拥有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而以其他形式承包土地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

  本案中,买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要求独自取得安置补助费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该院判决,驳回了买某的诉讼请求。买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院法院驳回了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置补助费目的在于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安置单位。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届满之前,遇有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形,需要安置的对象一般为承包地被征收的家庭承包方。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一般是作为家庭承包方的成员。而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即使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由于承包方并非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的问题,其基于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发生的损失可以通过给付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填补。

  因此,安置补偿费从性质上决定了不应支付给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而只能给付被征收土地的家庭承包方或用于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家庭承包方只有在放弃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主体。也就是说,非涉案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权主张安置补助费。

  小贴士:

  安置补偿费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的组成部分,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内容、标准和补偿对象等,应严格根据法律及当地政策执行。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依法向被征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支付的款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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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马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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